一直在石市工作的劳动者到外地工作,养老保险将如何转移接续?部分年龄较大的参保人员,为何要设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
石市开始实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后,人们在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时遇到种种疑问。就人们普遍关心的8大疑问,记者采访了石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相关负责人。
一问:养老保险如何转出?
■疑问:王先生一直在省会工作并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他现在准备到北京就业,养老保险应该如何转移接续?
■解答:按照规定,流动就业人员离开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要开具统一样式的参保缴费凭证;到新就业地参保缴费后,只要提出转移接续申请,所有手续都由两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流程见上图)
二问:养老保险基金如何转移?
■疑问:李先生1996年开始缴纳养老保险,他到北京工作后,养老保险基金需要转移吗?如何转?
■解答: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账户和单位缴费两部分组成。跨省就业的劳动者除了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外,还需要转这两部分资金。转移个人账户的累积储存额,包括1997年底前的个人缴费额累积本息、1998年1月1日后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本息。转移单位缴费,单位缴费部分从1998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按劳动者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2%来计算。
当然,这部分工作主要由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地和转入地的社保机构来操作,劳动者只需提出申请、填好表格即可。
三问:为何将1998年作为一个临界点?
■疑问:《暂行办法》规定跨省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和单位缴费,为什么以1998年1月1日作为一个临界点?
■解答:这是因为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经历了一个“地方先探索试点、而后全国规范统一”的过程。1997年以前,各地养老保险在探索“统账结合”模式时,个人账户规模差异较大,高的达16%,低的为3%;单位费率也高低悬殊。1997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文件,明确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统一为11%(2005年又统一为8%),同时对单位缴费比例提出了统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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