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暂行办法》规定对单位缴费从1998年1月1日起计算转移。
个人账户资金,在这一时间点后计算转移全部储存额,而在这一时点前,只计算转移个人缴费部分。这样对各地转移就业人员比较公平。
四问:单位缴费只转12%是否有损失?
■疑问:现在单位缴费比例为工资基数的20%,但《暂行办法》为什么规定单位缴费部分只转12%,这会不会对流动就业人员权益造成损失?
■解答:参保人员跨地区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转入地要承担将来发放转入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责任。完全不转单位缴费,转入地长期支付的资金压力较大;而如果单位缴费全部转移,转出地当期确保基本养老金发放的负担又过重。因此规定参保人员跨省就业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转移12%的单位缴费。
个人养老金是根据本人缴费的多少和缴费年限的长短来计算的,跟地区之间的资金转移量没有关系。因此,不会影响个人养老保险权益的累积,也不影响个人养老金的计算。
五问:大龄男女为何设立临时账户?
■疑问:赵女士43岁,准备到上海一家单位工作。准备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工作人员告诉不能办理转移,但可以设立一个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这是怎么回事?
■解答:对男年满50周岁和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跨地区流动就业的,一般来说,他们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已经不可能在新参保地缴费满10年。所以,《暂行办法》规定,对这部分人员,除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动的之外,原则上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而在原参保地保留其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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