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提纲如下:
一、出台《宝鸡市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不何重大意义?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他们广泛分布在国民经济的各个行业,为城市繁荣、农村发展和国家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省、市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农民工权益和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的政策措施。
今年以业,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6]27号)、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宝政发[2006]42号)相继出台。
《宝鸡市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办法》(宝市劳社发[2006]253号)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具体行动,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我市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健康发展的战略措施。
对于解决好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问题,统筹城乡就业,减轻企业负担,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进一步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合理有序转移,促进城乡共同繁荣发展、推进全员建设和谐奋进新宝鸡,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陕西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6]2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6]49号)文件明确规定,企业招用的一年以下的农民工,也要纳入基本养老保险:
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或进城务工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若本人自愿,可以继续缴费至满15年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实施意见》的出台,使农民工在城镇用人单位参保或以个人身份参保从制度上得到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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