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将社会保险证件或者支付凭证交给他人,供其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六)虚列、虚报、虚增社会保险服务项目和金额的;
(七)出具虚假证明材料或者鉴定意见,为他人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提供帮助的;
(八)以其他方式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第七条 对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举报。
受理举报的单位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给予奖励。
第八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采取下列方式实施调查、检查:
(一)依法进入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与调查、检查事项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
(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三)查阅与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的资料;
(四)要求被调查、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五)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六)委托相关机构依法进行审计、鉴定;
(七)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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