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细化法律,明确社保基金监管机构的法律责任。鉴于我国目前在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及基金投资监管的突出问题,强化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立法管理、投资管理、风险管理的步伐已刻不容缓。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投资运作和有效监管是社会保险制度构建的关键性链条,必须首先从立法的角度予以保障。建议尽快对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机构的职能及权限给予立法定位,尽快出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条例》,将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置于法律控制之下。在《社会保险法》实施的同时,加快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法律规范起草,进一步加快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法制化进程。
二是尽快成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委员会,授权并展开工作。建议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的基础上,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保监会、证监会、审计署及全国总工会等机构,成立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委员会,制定专门的政策和措施实施基金监管,尽快在基金监管中迈出实质性的步伐。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委员会,规范社会保险基金投资方式、基金投资比例,制定社会保险基金风险管理准则,对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磋商并制定有关应对措施和快速反应政策。成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委员会的必要性,在于社会保障基金的运作涉及社会保障、财政、金融、保险、证券等诸多领域,不可能由某一部门监管,而必须由一个专门机构统一组织,协调监管。否则,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会存在真空地带,将继续影响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有效性,影响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营运,影响社会保险长期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基础。
三是构建社会保障基金的分层监管模式,迈出有效监管的实质性步骤。由于第一层次基本社会保险担负特殊的政策使命,必须高度重视和强调基金监管的集中性、安全性和适度投资性原则,由政府的专门机构实施集中管理,确保近期及中长期基本社会保险政策目标的实现。对第二、三层次社会保险基金的运作及其监管,在强调集中管理的同时,允许在基金的流向、投资组合及市场运作中适当放开,但必须高度重视对基金监管和监督体系的构建,防范金融风险并构建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营运的保护机制。通过分层监管的模式,在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营运的同时,为数额日益增大的补充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创造好的环境。
四是注重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政策的综合配套,创造良好的基金运作与监管环境。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社会保险制度自身的长期性及运行机制的高度复杂性需要高度重视基金监管综合配套政策的构建。首先,需要认真研究社会保险与金融市场、金融创新的内在关联。显然,社会保险基金的规模的扩大,非常有利于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完善,而稳定、规范有序的金融市场是社会保险有效投资营运的基本制度前提。其次,为了探索和构建我国现实金融环境下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方式,认真总结我国近年来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中的经验教训十分必要。尤其应重视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同财税制度、法律制度的协调配套,这也是社会保险基金有效运营和监管的约束条件。其三,重视社会保险基金近期收支及中长期缺口测算,防范支付风险。同时,花大力气重视社会保险的近期及中长期战略问题研究。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重心,在于能否找准中长期协调发展的监管思路,在于能否尽快实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突破,在于找到动态复杂经济金融环境下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营运及基金保值增值的创新思路。
五是重视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基础设施的构建,增大监管技术含量,提高监管的决策水平。立足于长期发展战略构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系,必须高度重视监管制度若干基础设施的构建和专业人才培养,加快建设精算分析数据库、社会风险监管指标体系、监管法律法规信息库,加快构建社会保险基金运行的预警系统及其指标体系。这对于加重监管的技术含量,监测基金运行走势、构建基金监管的预警系统,构建社会保障基金的保护机制,提高监管决策和实施水平,对于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长期稳定运行,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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