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积极稳定地推进我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权利与义务对等、缴费与待遇挂钩地养老保险制度,特制定以下意见。
第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和对象。
一、范围:我市全额事业单位。
二、对象:
(一)在职的正式职工。
(二)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离退休(职)的人员。
(三)国家困难时期精简下放享受生活困难补助人员和1970年9月20日前享受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
第二条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之和的16%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职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基数,按8%的比例缴纳,由机关财务核算中心或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三条 职工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百分之六十确定;高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百分之三百确定。
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和新建用人单位的职工,从进入用人单位之月起,当年缴费工资按用人单位确定的月工资收入计算
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以省劳动保障部门定期公布的数字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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