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离退休(职)人员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职职工个人按规定比率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由市财政在预算中予以安排。
第六条 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公民身份证号码,为每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正式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发给参保人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手册》,记载缴费情况。
第七条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照参保人员本人缴费工资的8%的数额记入,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记帐利率计息。
第八条 个人帐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员死亡之后,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余额可以依法继承,由社会保险机构一次性支付给继承人
第九条 个人帐户储存额单独设立财政专户,与用人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实行分开管理,实帐运行。
第十条 参保人员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其基本养老金在国家尚未出台新政策前,仍按原标准计发,并在此基础上新增个人帐户养老金。月个人帐户养老金为本人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金构成项目:
(一)按国家规定计发的离退休费及退职生活费;
(二)按省、地(市)和本市规定加发退休补贴费,各种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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