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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养老金如何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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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湖南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政策性提前退休,按原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仍执行原基本养老金减发规定,即每提前一年减发2%的基本养老金。提前退休不足一年的部分,按实际提前月数减发。按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不再减发。

  三、设立基本养老金计发过渡期。

  在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初期,为保证参保人员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降低,根据国家要求设立计发基本养老金的过渡期。过渡期为5年(2006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

  参保人员在过渡期内达到退休年龄退休时,按本实施意见改革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简称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改革前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简称原办法)待遇标准的,差额部分可予补齐;

  高于原办法待遇标准的,差额部分按一定比例逐年增加计发。过渡期第1年退休,按差额部分的20%计发;

  第2年退休,按差额部分的40%计发;

  第3年退休,按差额部分的60%计发;

  第4年退休,按差额部分的75%计发;

  第5年退休,按差额部分的90%计发。

  第6年不再予以限制,同时取消新办法与原办法对比计算的做法。

  本办法所称原办法,是指我省自1998年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来至2005年底期间基本养老金计发政策规定的所有办法。过渡期内按原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计算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的职工月平均工资封定在2005年,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和过渡性调节金的标准封定在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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