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设立基本养老金计发过渡期。
在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初期,为保证参保人员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降低,根据国家要求设立计发基本养老金的过渡期。过渡期为5年(2006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
参保人员在过渡期内达到退休年龄退休时,按本实施意见改革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简称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改革前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简称原办法)待遇标准的,差额部分可予补齐;
高于原办法待遇标准的,差额部分按一定比例逐年增加计发。过渡期第1年退休,按差额部分的20%计发;
第2年退休,按差额部分的40%计发;
第3年退休,按差额部分的60%计发;
第4年退休,按差额部分的75%计发;
第5年退休,按差额部分的90%计发。
第6年不再予以限制,同时取消新办法与原办法对比计算的做法。
本办法所称原办法,是指我省自1998年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来至2005年底期间基本养老金计发政策规定的所有办法。过渡期内按原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计算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的职工月平均工资封定在2005年,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和过渡性调节金的标准封定在2006年。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