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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养老金如何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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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湖南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政策性提前退休,按原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仍执行原基本养老金减发规定,即每提前一年减发2%的基本养老金。提前退休不足一年的部分,按实际提前月数减发。按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不再减发。

  四、2006年1月1日后,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再按其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养老生活补助金,一次付清,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本人自愿,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也可继续缴费至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止,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五、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政策性提前退休,按原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仍执行原基本养老金减发规定,即每提前一年减发2%的基本养老金(不含个人账户养老金)。提前退休不足一年的部分,按实际提前月数减发。按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不再减发。

  六、从事井下、有毒有害、高温、高空等特殊工种的职工提前退休,按原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其建立个人账户前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可以继续折算工龄计算过渡性养老金,但折算的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按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时,折算工龄不计算缴费年限。

  七、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中无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2006年1月1日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退休的,按改革后的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本实施意见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本实施意见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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