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新近出台了《宁波市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宁波市住院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和《宁波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并对《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宁波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分别以市政府令予以发布。
除《宁波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7月1日起施行外,其他政策于5月1日起施行。新政策将会让更多的外来务工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等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的愿望。
新出台的《宁波市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充分体现了低门槛进入低标准享受的原则,将企业中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以下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主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等都纳入参保范围。
低标准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降低至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及以上至60%以下,最低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从而减轻职工和企业、个体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负担。并且规定外来务工人员经申请可以不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的养老保险费,由企业或他们的雇主来按规定缴费。
新出台的《宁波市住院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将本市范围内与各类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非本市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本市范围内各类用人单位中已参加企业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的本市户籍在职职工、具有本市非农户籍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纳入参保范围。
并且规定,住院医疗保险费和大病救助金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标准缴纳,在职职工个人不缴费。失业人员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按用人单位的缴费标准,由个人缴纳,从而大大减轻这部分人员的大病风险。
《办法》规定了符合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企业职工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参加低标准养老保险,强调了职工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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