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规定了企业的义务,企业为其职工申报参加低标准养老保险前应告知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办法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规定,并书面征得职工同意。通过两个方面的规定,避免企业为了降低社保成本而违背职工意愿单方面为职工办理参加低标准养老保险的情况。
缴费多,养老待遇也高
《办法》规定参保人员的养老待遇计算及养老待遇调整均跟缴费系数挂钩,而缴费系数的大小与参保人员的缴费多少和缴纳低标准养老保险的年限长短有直接关系,缴费多、年限长养老待遇相应高。
同时办法建立了相应的激励机制,缴费满15年后继续缴费的,养老金适当增加,提前享受养老待遇的,养老金适当减少。这样充分体现了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建立最低养老待遇保障制度
为保障参保人员领取养老待遇期间的基本生活,《办法》设立了最低养老待遇标准,即最低不得低于本市城区月人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目前这一标准为每月280元,并且今后随着人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提高而提高。
外来人员可申请不缴个人部分养老保险费
为提高外来务工人员积极性,《办法》采取两项政策:
一是规定外来务工人员经申请可以不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的养老保险费,当然,企业或他们的雇主仍要按规定缴费。这些人员在到达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满15年的,还可按月领取养老待遇。二是规定他们离开我市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时,其企业或雇主为其缴费满12个月以上的,还可以领取一次性养老补贴。大龄人员可“先补后延”获得养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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