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要切实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首先保证职工的购建房支取、贷款和留足备付准备金。
第二,要明确资金使用方向,确保资金安全,禁止无偿调拨使用。
一是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对保障性住房贷款项目进行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管理。二是要设立贷款监管专项账户,及时掌握项目贷款的使用方向、资金回笼情况,对贷款流动资金实行全程流动管理。三是落实抵押项目,严格程序评审,并提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当然,地方政府作为项目贷款批准人,也该承担贷款本息按时偿还的监督责任。
2.盘活沉淀公积金、支持保障房建设
目前,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累计归集已达110亿元。今年,受国家宏观政策调控,贷款人数大为减少,而缴存额大于放贷额,资金使用趋于平衡。我市住房公积金继续向中低收入家庭倾斜。
国家七部委出台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政策以后,如何落实此项措施?笔者认为:
一是承担全市住房保障规划以及实施住房保障年度目标任务的市房管部门要积极向上级申请,把扬州市列入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试点城市。
二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和决策机构应积极落实国家七部委的实施意见,按照加强贷款管理,确保资金安全等具体措施,盘活沉淀公积金,为保障性住房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三是本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利用闲置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建成的保障性住房,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让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职工购买或租赁。
四是此类贷款必须定向用于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禁止用于商品住房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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