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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实施外来务工人员医疗养老保险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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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宁波市出台了新的医疗养老保险政策,在宁波参保的外来务工人员养老、医疗保险可在全国“漫游”;退休外来务工人员将能享受包括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养老金正常调整等其他待遇;业和职工的缴费比例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确定。

  值得一提的是,原政策规定符合各项条件的退休外来务工人员在按月享受养老待遇外,不享受其他待遇。这项规定也被改写,他们将能享受包括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养老金正常调整等其他待遇。

  缴费标准按个人情况而定

  新政规定,企业和职工的缴费比例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确定。企业缴费比例从13%下调到12%,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

  缴费基数标准也作了较大调整。原政策规定缴费基数统一按统筹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确定。新政则视个人具体情况设置基数。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最低暂不低于申报时当地职工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高于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这样的设置,有利于外来务工人员最大限度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因为缴费基数提高,参保人员今后的养老保险待遇也会相应提高。对低收入者,新政也能灵活应对,针对其收入水平确定缴费基数,也可以参保低标准养老保险。

  另外,外来务工人员按原政策规定参保缴费的养老保险关系,离开宁波市行政区域流动就业或到达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且可在宁波市办理退休手续的,经本人申请可补缴为基本养老保险或按当时企业缴费基数的8%补缴为低标准养老保险;不愿补缴的,可按2:1的标准折算为低标准养老保险(即原缴纳两年的外来务工险折算为现在的1年低标准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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