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1、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这类职工在流动时,其养老保险关系涉及企业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两个统筹范围,情况特殊,类型多样。根据省、市有关规定:
(1)职工由机关事业单位进入企业工作的,从进入之月起,执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并按企业养老保险标准缴费;如果原机关事业单位已试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制度的,办理其个人帐户转移;职工原有的工作年限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视同缴费年限。
(2)职工由企业进入已试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从进入之月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并按规定缴费;原企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随同转移;其原有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与以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3)职工所进入的单位还没有试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其个人帐户暂予保留。
2、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怎样参保、缴费?可以享受什么待遇?
政策规定,城镇私营企业必须参加养老保险,根据属地原则,在所在地参保。缴费标准是: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0%缴纳;职工缴费以本人工资收入为基数,缴费比例从2001年起为6%,以后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提高到8%。
私营企业在规定比例内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允许在计征所得税时据实列支。社保机构为每一个参保职工建立个人帐户,职工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随同转移。凡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且符合国家法定退休条件的职工,均可办理退休手续,与国有、集体企业退休职工享受同等待遇,按月领取养老金,同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等情况,按时调整养老金待遇。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