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1日起再次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全国月人均增加120元左右。同时,实施全国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会议确定,明年起再次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幅度按2009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10%左右确定。对具有高级职称企业退休科技人员、新中国成立前老工人、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人员和原工商业者等退休早、基本养老金相对偏低人员以及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适当提高。
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规定适当倾斜。今后,还要根据经济发展、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水平等,逐步形成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
去年1月1日起施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同时,还转移部分单位缴费。
暂行办法规定统一的办理流程,参保人员离开就业地由社保经办机构发给参保缴费凭证;在新就业地参保,只需提出转续关系的书面申请,转入和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协调办理审核、确认和跨地区转续手续。
●养老险不足15年可续缴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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