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等国家的社会遗属保险制度的保障水平取决于参保人积累的社会保险权益。我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笔者认为,个人账户余额的继承也是我国社会遗属保险制度对遗属的保护,体现了保障水平与参保人积累的缴费额度相关。但个人账户的积累总额毕竟有限,难以为遗属提供充足的经济保障。因此,我国社会遗属保险制度的保障水平,尤其是遗属抚恤金标准的确立,是制度作用实施的关键所在。
社会遗属保险制度对遗属的补助主要包括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笔者认为,我国社会遗属保险制度的保障水平,可以参考《工伤保险条例》中对职工因工死亡的补助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总之,我国应高度关注遗属保险制度的保障水平,进一步研究合理的保障制度,从而既为遗属提供有效的保障,又能保证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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