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作模式
《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社会遗属保险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即采取将社会遗属保险制度作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子项目提供的运作模式。
西方国家的社会遗属保险制度一般作为一种独立的社会保险制度,例如美国的老年、遗属和伤残保险制度(OASDI)。笔者认为,我国社会遗属保险制度隶属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有其历史合理性。随着我国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障体系逐步建立健全,社会遗属保险制度将真正实现遗属保护的社会化。
笔者认为,社会遗属保险制度,虽然隶属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但仍然可以引入商业保险公司的运作方式。商业保险公司作为专业化的风险管理机构,具有死亡风险精算定价和高效的经办管理优势,可以有效解决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经办力量不足的问题。
具体来说,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参保人员集体投保死亡保险,当参保人死亡,由商业保险公司为参保人遗属给付保险金,即遗属补助。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制定遗属保险的保障水平和给付标准,由商业保险公司进行市场化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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