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离退休人员怎样变更姓名、地址、邮编、发放形式?
离退休人员如果发现存折姓名、身份证号与本人实际不符,居住地址变动或者因地址变动需要改变发放形式(如由存折、储蓄卡改邮寄,或由邮寄改存折或储蓄卡等),离退休人员应报告原工作单位的劳资人员,由劳资人员填报有关手续后报市社会保障中心发放处。
31、怎样进行“领取保险待遇资格认证”?
“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的主要内容一是核查离退休人员的生存状况,二是核查基本养老金的待遇水平,目的是杜绝死亡不报和虚报冒领养老金现象,堵塞漏洞,减少基金流失。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厅发[2001]8号文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对参加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进行核查。
在国内异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每年向负责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一次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
出国定居的离退休人员,每年向负责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一次由我国驻该国使馆出具的居住证明(未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离退休人员应积极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提供本人居住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停发养老金。
为完善资格认证制度,2001年6月份以来,我市对参保的离退休人员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采集指纹,将指纹输入微机,建立健全离退休人员档案,定期进行核查。同时,建立了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32、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家属怎样办理丧葬费、救济费手续?
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亲属要在3日内报告死者原工作单位,同时提供死亡证明、火化证和注销户口证明,有遗属的还要提供居委会或村委会证明,公安部门的户籍证明,本人身份证,交到离退休人员原工作单位劳资处,由劳资人员带死亡人员档案到市社会保障中心为其办理丧葬费和一次遗属救济费。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