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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如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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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河北省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须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3)个体劳动者必须出示身份证件;(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二)填报并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等有关表册。

  36、个人帐户从何时开始建立?

  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规定,个人帐户建立时间从各地按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个人帐户时开始;之后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从参加工作当月起建立个人帐户。

  《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冀劳[1998]66号)规定,职工个人帐户从1996年1月起建立,1996年1月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从参加工作之月起建立个人帐户。1995年12月底前成立的单位,1996年1月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需按有关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机构从1996年1月起为其单位职工补建个人帐户。

  从省外或中央系统统筹企业调入的职工,调出地1998年1月以后尚未建立个人帐户或个人帐户记帐比例低于河北省个人帐户记帐比例的,需从1998年1月起按河北省个人帐户记帐比例补齐个人帐户养老保险金,其个人帐户建立时间从1998年1月算起。

  调出地1997年底前建立个人帐户并转移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其建立个人帐户时间及个人帐户储存额予以承认,并连续计算。

  从未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单位调入,社会保险机构从调入之月起建立个人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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