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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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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江苏省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未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的,或者采取转移、隐匿账户等手段妨碍追缴的,由地方税务机关作出强制征缴决定,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在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前提下,根据国家和省统一部署,结合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按照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增长率的一定比例,每年7月1日正常调整基本养老金。

  工资负增长时基本养老金不作调整。

  基本养老金的具体调整方案,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员和退休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由其原用人单位、社区劳动保障机构或者直系亲属,凭死亡证明书和其他证明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员或者退休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纳部分的储存额或者余额,有指定收益人的,发给其指定受益人;无指定收益人的,发给其法定继承人。

  第五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为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下列来源:

  (一)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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