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残人员可按月领津贴
开发区的李女士:以前的政策,对于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参保人员,缴费不满15年的,没有任何保障,而且他们不仅失去了经济来源,为了将来享受社会保险还得每年继续缴社保,负担太重。现在,新法里有没有惠及这部分人的相关政策?
“社保法中对这部分人的待遇问题,进行了明确。”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工作人员介绍说,病残津贴,是指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参保人员发放的基本生活费。
据悉,社保法颁布前,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已经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缴费年限满15年,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5周岁,可以申请办理退职,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同样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男性满50周岁,女性满45周岁的,可以申请办理因病提前退休。
但是,对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缴费还不满15年的,没有任何保障。新颁布的《社会保险法》就充分兼顾了这部分人的利益,社保法第十七条规定,“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这一创新性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国家对病残人员的关怀帮助,这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一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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