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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低于退休金可获5年的差额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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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江西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并规定,各单位必须承担养老保险缴费的20%。同时,除对按企业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原事业单位办法计发退休金的差额部分,采取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并可获得5年的差额补贴。

  近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下发《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该办法规定2005年7月1日以后按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按照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执行全省统一的企业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即单位承担养老保险缴费的20%。同时,对按企业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原事业单位办法计发退休金的差额部分,采取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并可获得5年的差额补贴。

  参保人员单位应承担20%的费用

  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从7月1日起,按照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执行全省统一的企业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即单位缴费比例20%,个人缴费比例8%。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为本人月平均工资。

  例如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按所在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月缴费基数;低于60%的,按所在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月缴费基数。单位月缴费基数统一规定为职工月缴费基数的总额,实行单基数征缴。

  已参保的事业单位,按此规定规范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如是从1995年10月1日起参保的按缴费基数的11%建立和补记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未参保的事业单位(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改制事业单位以及按规定不纳入统筹的退休人员除外)新参保时,全省统一从1995年10月1日作为补缴起始期,补缴的缴费基数不低于当地历年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缴费比例按省历年统一规定的企业缴费比例计算。

  低于原单位保金的可获5年差额补贴

  凡参保事业单位在2005年7月1日以后按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一律按该《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对退休人员按企业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原事业单位办法计发退休金的差额部分,采取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并从办理之日起给予5年的过渡期。

  例如是从2005年7月1日办理的,即: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退休的补贴差额部分的90%,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退休的补贴差额部分的70%,以此类推2010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不再给予差额补贴,补贴部分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

  另外,按企业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不得高于按原事业单位办法计发的退休金。补贴后基本养老金仍低于按原事业单位办法计发退休金的差额部分,可由事业单位补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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