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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养老金新的计发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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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武汉市政府此次出台的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将使养老金待遇与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紧密挂钩。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士表示,这是该市1986年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以来的重大改革,有利于形成“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约束机制。

  五年过渡期内“新、老办法对比”

  养老金发放就高不就低

  武汉市劳动保障局介绍,此次调整设立5年过渡期,在此期间实行“新、老办法对比”的过渡政策,不会影响退休人员待遇水平。

  2005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退休(退职)的人员,仍按原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对他们来讲,不会降低待遇。

  2006年 1月 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实行新计发办法与原计发办法对比:新办法计发的待遇低于原办法的,按照原办法标准;新办法计发的待遇高于原办法的,按照原办法计发的基础上,再按一定比例发给高出的差额部分。2006年度至2010年度分别发给高出的差额部分的 30%、50%、70%、80%、90%。

  2011年1月1日以后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计发,统一按照新办法执行。

  四个方面作出了修改

  为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新规定同时作出了以下四个方面的修改:

  ●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由11%调整为8%

  武汉市将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同时,武汉市将启动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工作,2006年按3%做实,今后逐步提高做实比例。

  武汉市劳动保障局解释,这样调整,是国家经过反复测算和认真研究后确定的。根据新办法,个人账户养老金有所降低,但基础养老金增加,总体水平与改革前大体相当。

  ●“统账结合”时间统一设定为1996年1月1日

  “统账结合”是指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

  武汉市劳动保障局养老保险处处长蔡宏琪介绍,武汉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分别在1994年、1995年、1996年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统账结合”时间前后不一,而我省规定为1996年1月1日。

  根据新规定,将武汉市各类所有制企业“统账结合”的时间统一调整为1996年1月1日。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为职工缴费比例调整为20%

  从2007年7月1日起,武汉市各类参保企业为职工(包括外来务工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统一为20%,个人缴费比例仍为8%。参保企业以本企业职工(包括外来务工人员)上年度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职工缴费基数实行新的“保底拦头标准”,即不得低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不超过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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