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社会保险法》,因关系到每一位公民的切身利益而备受瞩目。《社会保险法》有基本大法之称,是一部涉及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大险种,关乎每个公民的福祉保障的法律,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但是,从《社会保险法》1994年列入国家立法规划算起,在立法路上已经迂回跋涉了16年。该法最大的亮点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制定《社会保险法》,对于规范社会保险关系,促进社会保险事业发展,保障全体公民共享发展成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毕竟有了它,“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的梦想才可能得以实现。
一、首次制定社保“基本法”
作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制度,我国社保制度目前在不同地方都出台了各自的社保政策,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的社保制度缺乏衔接。制定一部全国性、综合性的社保“基本法”,是最高国家立法机关完善社保制度、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立法任务。
《社会保险法》首次以立法形式确立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重点对社会保险的原则、各险种的覆盖范围、社会保险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各项社会保险的缴纳领取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缴费不足十五年也可以转移接续
按照现行做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为十五年,达到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的,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据此,基本养老保险必须连续缴费,而且还要缴满十五年,否则就只能领取一次性待遇,这样就很难指望老了以后能够得到保障,这无疑偏离了国家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初衷。为此,《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三、养老、医疗保险将实现异地“漫游”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不畅,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由于转移接续难,造成劳动者参保积极性不高,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大量农民工退保。
为此国家于2009年专门出台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提出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就业所在地。
此次通过的社保法以国家立法形式将这一政策上升为法律。这部法律明确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法律还同时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问题:“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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