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养老保险待遇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男60周岁,女55周岁(干部)或50周岁(工人)办理退休手续,提前退休年龄按照相关法规。
参保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a、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
b、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6月30日前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
c、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7月1日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d、1998年6月30日前应参保但未参保,1998年7月1日以后办理参保补缴手续,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四、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其中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养老保险费全部由个人缴交的参保人,还可享受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标准为: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五、非本市户口参保人员离开本市养老保险处理方法
▲非本市的农村户口人员离开本市可以选择以下方法:
(1)一次性退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2)保留在本市,等待以后具体的政策出台。
▲非本市的城镇户口人员离开本市可以选择以下方法:
(1)转移到其重新就业(同城)或户口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保留在本市,待其达到退休年龄时再按有关规定支付。
六、社保关系转移
▲异地转入广州
转入广州市的基本条件:
具有广州市城镇户籍;
最后在广州市参加养老保险;其中:
原为外地户籍现为广州市城镇户籍的人员,必须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以用人单位名义参加养老保险;
原来就是本市城镇户籍的人员则不论以何种形式在广州市参保。
▲转入后需要缴纳养老保险统筹费的人员。
原为外地户籍现为广州市城镇户籍的人员,在调入或户口迁入本市时(以户口本中标注的入户时间为准),男性超过50周岁,女性超过40周岁的,要缴纳养老保险统筹费;
原来就是本市城镇户籍的人员要求按将在外地流动就业时的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最后一次在广州市统筹区内参保时(以其最后一次在广州参保增员的时间为准),男性超过50周岁,女性超过40周岁的,要缴纳养老保险统筹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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