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农保经办机构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个人账户资金只能用于参保人年老时养老,不得提前支取。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目前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对长期连续缴费的农村居民,缴费年限十五年以上的,每增加一年,月基础养老金提高2元。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三)丧葬补助费。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及时向农保经办机构申报,可一次性享受800元的丧葬补助费。
基础养老金提高部分和丧葬补助费所需资金由县财政负担。
参保人在领取待遇期间被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停发养老保险待遇,停发待遇期间不参与基础养老金调整。期满后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享受待遇,并参加以后年度的基础养老金调整。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参保人年满60周岁,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本意见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本意见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应参保而未参保缴费的,在办理养老金待遇领取手续时,必须一次性补缴15年,且不享受政府补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若参保人中断缴费后,隔年补缴的不享受政府补贴。
八、基金管理
新农保基金纳入县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并按照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的有关规定保值增值。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截留、挪用、担保、平调和侵占。
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具体办法按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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