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和对象是什么?
我市市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范围是: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国的分支机构,下同)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编制外聘用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灵活就业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下简称为城镇个体参保人员)。
二、什么是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根据其身份证号码设立的一个终身不变的账户。个人账户记入的内容包括三部分:(1)当年缴费本金;(2)当年本金生成的利息;(3)历年累计缴费储存额及其生成的利息。
三、缴费年限长、缴费基数高的参保人员有哪些好处?
按照苏政发〔2006〕40号文件的规定,从2006年7月1日起,实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使养老金的高低更直接的与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挂钩,参保人员每多缴一年增发一个百分点,上不封顶,有利于形成“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的约束机制,这样更加符合社会保险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
四、参保人员失业期间是否可以中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可以。对失业未从事社会劳动并未获得劳动报酬的参保人员,本人可到市社保中心领取《中断缴费申请表》,并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站审核盖章后交到市社保中心,办理中断缴费手续。凡已申请办理过中断缴费手续的人员,以后不得要求补缴原中断期间欠费。失业人员再就业(含采取灵活方式再就业、从事自由职业)后,必须依法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重新缴费前、后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缴费年限可以累计计算。
五、城镇个体参保人员与企业参保人员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是否有区别?
没有。个体参保人员退休后享受国有企业职工同等的养老保险待遇。在其参保期间或退休后死亡的,其符合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可领取与企业职工死亡时相同标准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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