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有哪些?
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
2、企业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3、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10年以上的。
十二、参保人员在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死亡的,个人账户是否返还?如何支付死亡待遇?
参保人员无论是个体参保人员还是参保单位职工,在其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死亡的,其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的继承人可以继承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的储存额或者余额,另外还可以按照文件规定享受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
1、缴费年限(含视同)满15年的参保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间,以及离退休人员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期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可享受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
2、缴费年限(含视同)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和退职、领取生活费的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可享受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
3、上述各项费用除丧葬费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外,其余部分先在死亡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纳的储存额或余额中列支;个人账户个人缴纳的储存额或余额不足的,在统筹基金中继续列支。个人账户个人缴纳的储存额列支各项费用后仍有余额的,可以继承。
4.同一个死亡事件中,如有民事赔偿的,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与民事赔偿按照不重复享受的原则处理。民事赔偿不足的,再按前款顺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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