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这种投资运营模式同样存在着一定缺陷:由于引入了竞争机制,养老金管理公司为了吸引更多客户,扩大基金规模,采用了庞大的营销队伍和高昂的营销费用,导致营销成本和管理成本增加。此外,养老金管理公司还存在着很高的创建成本。高昂的营销成本、管理成本和创建成本,致使雇员不得不支付高额佣金,直接减少了雇员的收益。
同时,市场机构投资运营模式对投资行为的市场化程度要求较高,而且涉及到各种养老基金产品提供商和咨询、财务审计等诸多中介服务机构。政府只能依据相应法律进行规范和监管,而不能直接干涉养老基金管理公司的日常经营行为。为了保障受益人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该模式需要以下支撑条件:一是需要逐步建立起一个相对完善并协调一致的法律框架体系,也就是说,仅有养老基金投资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足以支撑这一模式,还需要公司法、合同法和投资法等法律法规予以配套,必要时需要对后者几项法律进行修改完善;二是需要加强市场的公平性、竞争性和开放性建设,从而保证市场投资行为更富有效率,特别是在养老基金投资管理人的选择上要有一定数量,形成适度的竞争格局;三是每家养老基金公司需要提供几种相对易于理解的投资组合,便于非专业人士为主的基金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根据年龄和风险偏好等约束做出合理选择;四是政府需要提供非缴费性零支柱养老金对低收入者和在金融危机时遭遇养老金巨额损失的退休人员进行必要的补偿;五是需要对养老基金投资监管模式做出战略安排,在开始时可以采取较为严格的数量监管方式,然后逐步提高数量监管的弹性,最终要完成向以风险为基础的审慎监管模式的转变,这是不断提高投资效率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保险基金市场机构投资运营模式的精髓所在;六是需要加强各个监管机构的合作与协调,不断完善各个监管机构的信息交换系统,必要时可以签署监管合作备忘录和建立非常设定期会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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