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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居民养老保险可随户口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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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北京市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若户口迁至外地,保险关系可随之转移。昨天,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2009年4月1日起开始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 政策解读

  缴费标准 今年最低千元左右

  今年4月1日起,具有北京市户籍,男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未满55周岁(不含在校生),未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或不符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乡居民,可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每年参保缴费时间为4月1日至12月10日。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年缴费,最低缴费标准为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9%;最高缴费标准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居民可在此范围内选择。

  劳动部门每年3月31日前将发布最低和最高缴费标准,参保人员可根据经济承受能力确定个人的缴费标准。据测算,今年最低缴费标准大约1000元,最高大约6000元。

  待遇领取 需提前一个月申请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其中,基础养老金标准全市统一,每人每月280元,所需资金由区(县)财政负担。参保人员应在达到领取年龄前一个月,持专用存折、户口本、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保所提出领取养老金的申请,并对社保所提供的《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进行确认。

  符合按月领取条件的,确认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不符合按月领取条件的,确认是否延期缴费。不选择延期缴费的,确认享受一次性养老待遇。

  险种衔接 可同两类保险衔接

  同新农保衔接:已按新农保规定领取养老金的人员,继续按照领取时确定的标准领取养老金。若基础养老金待遇调整,按调整后的待遇标准计发。已参加新农保而未达领取年龄的人员,应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继续缴费,其新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新农保缴费年限计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衔接: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都有缴费的人员,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保所申请,将其城乡居民保险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如这部分人员达到退休年龄,不符合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条件的,由本人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按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待遇转入其户口所在地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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