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在国有企业工作且在2002年12月31日(含)前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保缴费的女职工,年龄满50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参保人员:2003年1月1日起参保缴费的,男性年龄满60周岁,女性年龄满5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2002年12月31日(含)前已参保缴费的女性参保人员,年龄满50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的申报核定
符合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基准条件的单位参保人员,应由单位据实填写领取基本养老金申请表,由申领人本人签署意见后,提供相关材料,向基本养老金领取地经办机构提交申请。档案托管的参保人员,可由档案托管单位代理申请。城镇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且无视同缴费年限参保人员,可直接向相应经办机构申报办理。
经办机构应在接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单位或个体参保人员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同时通知单位或个体参保人员签领相关通知书,并在作出同意受理基本养老金核定申请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完成对申领人基本养老金标准的核定;对不符合基本养老金核定条件的不予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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