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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养老保险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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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对于广大劳动者来说,自己的养老保险金该怎么缴费?该如何计发?今后,又按什么标准领取?

  对于参保人员原单位所在地区实行个人缴费起步时间晚于本市或缴费比例低于本市的,在调入本市单位半年内,经本人申请,可以补缴其在1993年至1997年按本市规定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参保人员在本市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移基金。其中,变动工作单位的,个人账户随同本人转移;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失业的,账户转至原单位所在地的社保中心;重新就业的,从就业之月起账户转入新单位,由所在地社保中心受理审核后继续记账。

  2、在什么情况下养老保险关系应该终止?

  答:参保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出国(境)定居或者参保人员死亡的,以及1993年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应当终止。

  养老金如何领取

  1、城镇退休(职)人员,月养老金(生活费)最低标准各是多少?

  答:目前城镇退休人员月养老金最低标准为460元,退职人员月生活费最低为414元。

  2、一般人员领取养老金的条件是什么?

  答:城镇企业在职人员领取养老金的条件为,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从事管理和技术工作年满55周岁,直接从事生产服务工作年满50周岁(不包括事业单位在编的干部身份女职工),且1992年底前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含缴费年限)满10年,1993年以后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满15年。

  3、失业人员领取养老金的条件是什么?

  答:原在本市城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建立过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城镇户籍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到达退休年龄,领取养老金的条件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1992年底前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含缴费年限)满10年,1993年以后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满15年。

  4、本市居民可否异地领取养老金?

  答:目前本市养老金主要通过邮局和银行发放。如果本市退休人员,退休后到外省市居住,其养老金可以通过邮汇的形式发放。

  5、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和1993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且在2006年1月1日以后按企业办法退休后,养老金分别如何计发?

  答: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虚账实记”记账年限)累计满15年。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其中: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以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不满1年的,每个剩余月相应增加0.083%。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含“虚账实记”的金额及其利息)除以规定的计发月数。

  (3)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虚账实记”的金额及其利息除以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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