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于2011年7月1日启动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所需资金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除政府补贴外的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在此之前,中国最主要的养老保险制度是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到2009年底已覆盖2.36亿人;2009年,中国启动了新型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并逐年扩大试点范围,到2010年底已有1.43亿人参保;至于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则享有财政保障的退休金制度。几大制度之外,城镇无业人员并无任何养老的社会保障。据统计,这部分居民至少有5000万人以上,其中60岁以上的老人约2000万人。
今年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将覆盖全国60%的地区。按照计划,中国将在2012年基本实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全覆盖。这对于中国社会保障体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不过,如果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能够实行分类实施,即对城镇职工家属采取职工遗属保险,而对非居民家属采取独立的城镇居民保险,可以大大提高保险的针对性和效率。
城镇非就业居民分类
目前,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将每个16岁以上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均覆盖在内,并对参保人给予普遍的补贴。显然,这里的“非从业”居民是长期不参加有报酬劳动的居民,而不是临时性失业的居民;后者在生命周期的更多时间内是就业的,从而可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
实际上,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虽然本人不就业,但却是城镇职工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等)或受赡养人;第二类是除第一类以外的其他城镇非就业居民,即不是城镇职工的直系亲属,在一生大多数时间中不就业的居民。
第二类居民又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有劳动能力但长期不就业的。对于这种情况,如果本人或其家庭有足够的收入来源(如财产收入),政府可以不予干预;如果没有足够的生活来源,政府应当鼓励和帮助他们就业,而不是长期将其作为救助对象。因此,不妨将这一部分人排除在讨论范围以外。
另一部分是由于残障等某种客观原因,在一生的大多数时间中不能就业或不能正常就业,且没有其他家庭收入来源的居民。这类居民往往在步入老年以前,就需要政府和社会给予某种形式的帮助或救助。对于他们,可以在中央和地方政府补贴的基础上,建立独立的居民养老保险。但是,在多数情况下,这些人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缴费的能力有限,可能更多需要通过民政救济来解决其缴费问题。
遗属保险的意义与适用范围
本文主要讨论第一类居民——即本人退出劳动力市场,但属于城镇职工的受赡养人——的养老保险问题。在一般情况下,其家庭成员中的就业者,不妨称为“养家人”,应当已经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还可以假定,一个家庭的“养家人”退休后,其退休金和其他收入足以维持他和他的受赡养人他们的生活开支。由于“养家人”退休时一般子女已经成年并独立,所以这时的受赡养人一般是配偶。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个家庭的受赡养人先于“养家人”死亡,那么就不存在“非从业居民”的养老风险问题了。
真正的养老风险在于“养家人”先于受赡养人死亡的情况,这时受赡养人即遗属将失去原有生活来源。所以,对于第一类非从业城市居民来说,社会养老保险的重点是解决这种风险。大多数发达国家的解决之道不是另外设立独立的居民养老保险,而是在社会保险中设立遗属保险项目。由于女性平均寿命高于男性,因此遗属多为老年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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