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美国社会保障制度包括了养老、遗属和伤残保险(OASDI)三个项目,其中遗属保险允许参保人死亡后其受赡养家属享受规定的权益。当参保人死亡时,社会保障是参保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重要收入来源。除美国外,英、德、法、日等其他发达国家,都与社会养老保险一起出台了遗属保险。
实际上,《中国社会保险法》中有好几处提到对遗属的经济保障,例如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可由基本养老金向其遗属支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第三十八条规定,参保人因工死亡的,可按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第四十九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可参照当地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向其遗属支付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但是,所有这些经济保障,均为一次性的,不足以向遗属提供必需的养老收入保障。尤其是,现在的遗属补助标准,一般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给付水平,仍然停留在社会救济的水平,不具备社会保险较高的福利特征。
所以,当讨论城市居民的养老保险时,一个可行的办法,是将第一类非从业城镇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这样可以有更高的资金使用效率,而且可以为城镇职工参加养老保险提供重要激励。换言之,应当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增设遗属保险项目。
可将部分基础养老金补贴遗属保险
实施城镇职工遗属保险有许多好处。除了从企业和职工筹集资金比较容易、效率较高、边际管理成本较低之外,还可以改善老年妇女在经济上的弱势地位,保障其晚年生活。
实际上,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所覆盖的一部分居民适用于职工遗属保险,对于属于城镇职工的受赡养人的那部分城镇居民,其社会医疗保险也可通过职工家属医疗保险来实施。
假定按乐观的估计,在目前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中,居民保险人均实际缴费为300元,政府平均补贴为50元,则一年缴费为350元,大约相当于2010年中国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1%。这一费用的筹集,可以通过中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增加1%的缴费来解决。如果遗属可以享参保职工的部分(如一半)养老金权益,则遗属保险的保障力度将显著高于目前的试点标准。
但是,由于目前中国城镇养老保险的缴费率已经很高(企业缴费率为20%,职工个人缴费率为8%),再提高缴费率可能有一定难度。另一方面,对于第一类居民实施阳光普照的“零支柱”受益,即主要由中央财政提供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养老金,固然是好事,但却不是必要的。为此,可以考虑将政府财政用于发放第一类城镇居民基础养老金的部分资金,改用于补贴城镇职工遗属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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