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申请农村低保
《办法》赋予村(居)委会受理低保申请和初审的权利。
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每年的1月、4月、7月、10月以家庭为单位,通过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居)委会受理申请和初审,再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审查、决定、公示等程序,群众无异议后给申请人办理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凭证。自发证当月起,申请人便可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享受农村低保的家庭,以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的名义,在发放保障金的金融机构开设个人账户。民政部门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发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最低生活保障金不得直接抵扣贷款、欠款等款项,不得代替其他救助款项。
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按照其家庭困难程度分档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别困难户按照一档发放;比较困难户按照二档发放;一般困难户按照三档发放。
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认定为享受计划生育优待的家庭,可以提高一个档次;已属于一档的,按照档次标准提高10%的保障金。划分档次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
低保标准适时调整
农村低保的保障标准是多少?《办法》规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县政府按照能够维持当年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当随着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据悉,目前广西已在全区109个县(市、区)建立了农村低保制度。截至2008年底,已纳入农村低保范围的对象达182万人,月人均补助标准35元。自治区今年计划将农村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助水平由35元提高到45元。
低保对象每半年复核一次
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调查了解农村贫困居民的生活状况,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居民全部纳入保障范围。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分别于每年的1月和7月在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和相应的自然村(屯)公示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名单,对有异议的,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复核;家庭经济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进行复核,按照程序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
申请流程
每年的1月、4月、7月、10月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村(居)委会受理申请和初审,再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审查、决定、公示等程序
群众无异议后给申请人办理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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