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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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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社会保险法》中有关养老保险方面,跟国家以往的相关政策相比,比较有亮点的内容是,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鼓楼广场举办了贯彻《社会保险法》宣传周咨询活动,吸引了众多市民前来咨询和了解该法能够给参保人员带来哪些实惠。记者在现场了解到,虽然《社会保险法》中的大多数内容与目前南京市实施的相关政策差不多,但在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方面均有一些利好传出。

  再缴费5年仍不够年限,养老保险可一次性补足

  《社会保险法》中有关养老保险方面,跟国家以往的相关政策相比,比较有亮点的内容是,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参保人员到退休年龄缴费不足15年,可以继续缴费到15年办退休,这在南京已经实施了几年了,不算什么新政策。倒是后面的那句话,是个十分重要的新政策。

  市民刘女士当天就是冲着这个政策来的,她的父亲今年已经58岁了,前年初参加了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想问这个一次性补缴是怎么回事。现场工作人员解释说,她的父亲还真符合即将实施的新政策,按照政策规定,《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足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刘女士的父亲是在前年参保的,目前参保2年半时间,再缴费5年的话,缴费年限应该是7年半,离规定的缴费年限15年还差7年半,他可以一次性把剩下7年半的养老保险费一次性缴足,次月便可以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而没有这个新政策时,刘女士的父亲需要缴费满15年以后才能办退休享受养老金。也就是说,刘女士的父亲可以提前7年半按月领取养老金了。工作人员还强调,能够一次性补缴的前提是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也就是2011年7月1日前参保,如果是在这个时间以后参保的,则享受不到一次性补缴的优惠待遇。

  失业保险计发比例根据缴费年限提高

  《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失业人员享受的失业金待遇计发比例也产生了重要的调整。南京目前实施的失业保险金计发标准为,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的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计发的失业金标准,失业金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低保待遇的1.3倍、最高不得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而调整后的新计发比例与失业人员的缴费年限挂钩,个人缴费比例在10年以下的,计发比例40%;缴费年限在10-20年的,计发比例为45%;而缴费年限在20年以上的,计发比例达到了50%。这对缴费年限长的失业人员而言相当于提高了他们的失业金待遇。以一位缴费10年的失业人员为例,他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平均为2000元,在以前他享受的失业金待遇为2000×40%=800元,而今后他享受的失业金待遇提高至2000×45%=900元,每个月提高了100元。如果缴费年限超过20年,那么每个月能够拿到1000元失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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