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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新的个人养老金计发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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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新办法规定,参保个人属原固定工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0年的,可以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年执行的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为缴费基数,按照相应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满10年。

  过渡性养老金更公平

  1997年6月30日前参保且尚未退休的人员属于“中人”。由于个人账户积累很少,符合退休条件的,在按月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按月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2005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社会平均缴费指数+0.25)×1988年12月前视同缴费年限×1.3%+2005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989年1月至1997年6月个人平均缴费指数+0.25)×1989年1月至1997年6月期间实际缴费年限×1.3%。

  社会平均缴费指数为“1”,1.3%为过渡系数。

  此次我市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改革中,对于全市每一位企业职工的视同缴费年限期间(也就是1989年前的工龄)缴费指数统一设定为“1”。而过去视同缴费年限期间的缴费指数是由本人1989年至1997年的缴费指数来确定的,最低的为0.6,最高的达到2以上,相差数倍,新办法更显公平。

  养老金不会发生“突变”

  市劳动保障局在对8800多人进行测算后发现,缴费年限在25年以上的参保人员,按新办法计算养老金都有增长,而我市平均缴费年限是33年。当然,这种增长是缓慢进行的。只有极小部分参保人员按新办法计算后养老金下降了。为了保证该类人员的退休待遇不降低,在2007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的过渡期内退休、退职的人员,按新办法计算的养老金低于按原计发办法的,差额部分予以足额补齐,大约三年后,绝大多数人都会选择新办法更划算了。按新办法计算的养老金高于按原计发办法的,高出部分予以适当限制(自2007年至2011年分别按照30%、50%、70%、80%、90%的比例发放),然后逐年升高,一直到2012年1月1日不再进行补齐与限高,养老金完全按新办法计发。这样分台阶进行,晚一年退休的人员多拿的钱,可以控制在早一年退休的人员能接受的范围内。

  实例说明

  新旧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对比

  某女干部,2006年7月满55周岁退休,其于1971年7月参加工作,从未中断缴费,缴费年限共计35年,其中视同缴费年限26年,平均缴费指数为1.133,个人账户储存额为27680元。2005年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1881元。

  新办法:

  基础养老金=(1881+1881×1.133)÷2×35%=702.13

  个人账户养老金=27680÷170=162.82

  过渡性养老金=1881×(1+0.25)×17.5×1.3%+1881×(1.133+0.25)×8.5×1.3%=822.37

  特区补贴=30元

  待遇总额=1717.32

  旧办法:

  基础养老金=1881×20%=376.2

  个人账户养老金=27680÷120=230.67

  过渡性养老金=1881×(1.133+0.25)×26×1.3%=879.28

  特区补贴=30元

  待遇总额=1516.15

  新办法比旧办法高出201.17元。若2007年退休,则可领取1516.15+(1717.32-1516.15)X30%=157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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