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的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到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参保人出现死亡等情况的,其遗属应当及时到经办机构进行注销登记。
第八条(个人年缴费标准)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个人年缴费标准为500元、700元、900元、1100元、1300元5个档次。
个人年缴费标准按照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九条(个人缴费)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实行按自然年度缴纳,参保人每年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参保人一经选定并缴费,当年度不得变更。
第十条(缴费补贴)
区县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具体为:年缴费标准为500元的,补贴200元;年缴费标准为700元的,补贴250元;年缴费标准为900元的,补贴300元;年缴费标准为1100元的,补贴350元;年缴费标准为1300元的,补贴400元。
补贴标准根据个人缴费标准的调整情况,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作相应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一条(补助与资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可以对参保人缴费给予一定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也可以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村集体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当年度或上年度缴费给予补助或资助的,总额不超过相应年度个人年缴费标准的最高档次。
第十二条(对缴费困难群体的补助)
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各区县财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可以为其缴纳部分或全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其中,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由区县财政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照每年900元的缴费标准为其缴纳部分或全部养老保险费;重度残疾人(除重残无业人员外)个人应当按照缴费标准的5%缴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为每人每年缴纳400元,其余部分由区县财政承担。
第十三条(个人补缴办法)
参保人年满60周岁,缴费未满15年的,可一次性补缴不足15年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参保人未满60周岁,可以补缴历年没有缴费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
补缴实行按年缴费,缴费标准为办理补缴手续时当年缴费标准的最低档次。
补缴不享受缴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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