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个人账户)
区县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补助与资助,缴费补贴及对缴费困难群体的补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每年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它用。
第十五条(个人账户查询)
区县经办机构定期向参保人免费寄送个人权益记录单。参保人也可以凭本人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乡镇经办机构查询、核对本人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
参保人缴费期间因户籍在本市各区县间发生转移的,原区县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参保人的申请,将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户籍所在地的区县经办机构,由新户籍所在地区县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第三章 待遇享受
第十七条(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参保人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
第十八条(养老金待遇)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
(一)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参保人,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300元。
(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参保人,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135元。其中,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155元。
前款基础养老金包含国家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55元。
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再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个人账户养老金从参保人个人账户对应项目的储存额余额中相应扣除,其个人账户使用完毕,由区县财政承担。
第十九条(基础养老金调整)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