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哪些单位和人员必须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答:下列单位和人员必须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1)所有企业(包括经费自筹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下同)、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暂不参加。
依据:
1.《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2.《关于对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等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复函》(劳社厅函〔2003〕317号)。
2、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是否需要参加养老保险?
答:《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应参加养老保险。《广州市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第二条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业主和雇工都应参加养老保险。
依据:
1、《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2、《广州市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3、不同经济性质的用人单位和个人缴交养老保险有何规定?
答:所有应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及个人,单位必须在成立30日内,个人必须在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30日内,到相应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申报缴费手续。
(1)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单位按全部参保职工的缴费基数总和的20%,职工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按月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
(2)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非本市城镇户口职工: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基数总和的12%,职工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按月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自由职业者按本人申报的缴费基数的20%缴纳。
(3)新成立的各类企业,如私人注资超过投资总额的50%以上的,可按第(2)款规定的比例执行。
依据:
1.《关于调整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穗劳社福养〔2001〕7号);
2.《转发关于调整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问题的通知》(穗劳社养〔2002〕6号)。
4、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应如何确定?
答:所有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都是以职工本人以上年度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的月平均数为基数。它包括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它所得。缴费基数上下限:国有、集体、三资企业、外地驻穗单位等:上限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下限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在增城、从化两个独立统筹区参保的人员,本人月应税工资、薪金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可选择按不低于所在统筹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以后逐步过渡到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从所在统筹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起步,逐步过渡到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
1.《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2.《转发广东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穗府〔2007〕15号);
3.《关于调整社会保险费基数下限的通知》(穗劳社养〔200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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