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从事业单位调往企业工作后,在企业办理退休,其事业单位的工作时间是否可以视同缴费年限?
答:从事业单位调往企业工作后,在企业办理退休,其1998年7月前在事业单位的工作时间可以视同缴费年限,之后的时间必须补建个人帐户。
依据:《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穗劳社函〔2005〕72号)。
6、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条件是什么?
答:补缴养老保险费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当时本市已开展相应群体的养老保险业务。
7、民办非企业单位员工追缴养老保险的溯及时间是何时?
答:按劳社厅函〔2003〕317号文的发文时间即2003年7月8日执行。
8、在工作期间个人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保,现要求用人单位补缴养老保险费,是先退后补吗?
答:先退后补。由于其以自由职业者参保时已在用人单位工作,不具备自由职业者的资格,因此,不符合以自由职业者的参保条件,必须全部退保。
9、参保人身份证与档案资料记载出生时间不一致时,如何认定其出生时间?
答:参保人身份证与档案记录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以参保人本人档案最早记录的出生时间为准。
依据:劳社部发〔1999〕8号第二条第(二)款。
10、劳动者有视同缴费年限,但无个人缴费,能否办理退休?
答:已办理视同缴费年限确认手续的人员,虽没有实际缴费年限,只要其视同缴费年限达到规定的年限,可以办理退休;未办理确认手续的,必须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后才能办理确认手续,确认后,符合条件的才可以办理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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