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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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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本文为你提供珠海市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全文。

  第三十七条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的被保险人,出现下列情形的,按如下办法处理:

  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服刑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期满后可以按服刑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在服刑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法定继承人可以继承,但遗属不享受丧葬费和抚恤金。

  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监外执行和假释期间的,可以按被判刑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加基本养老金调整。被撤销假释继续服刑的,从撤销之月起停止发放基本养老金;假释期满被宣告原判刑罚执行完毕的,继续按判刑前的标准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下一年度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者羁押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者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第三十八条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的被保险人,养老保险待遇从申领待遇的次月起给付。

  被保险人服刑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暂缓核发养老保险待遇,待服刑期满后按规定核发养老保险待遇。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被保险人(含出境定居人员),每年进行一次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的认证。逾期没有提供有效的认证证明的,暂停发放养老保险待遇。经证实生存的,给予补发。

  第三十九条被保险人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期间死亡的,由社保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其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丧葬费按其死亡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所在市(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发给;抚恤金按其死亡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所在市(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九倍发给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第四十条基本养老金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社会化发放。拖欠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当将拖欠期间的利息连同本金一起补发。

  第四章养老保险管理

       第四十一条养老保险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号码作为被保险人唯一和终身的社会保障号。

  第四十二条单位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获准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单位依法终止时,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事项手续。

  单位应从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获准成立之月起为应参保人员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并缴纳养老保险费。被保险人终止劳动关系后,单位应当及时办理停保手续。

  《社会保险登记证》由社保经办机构每年定期年检。单位在办理劳动保障年审、工商营业执照年检时,应当出具经年检的《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四十三条社保经办机构应当为单位和被保险人建立养老保险关系档案。被保险人跨统筹范围变换工作单位时,应当按国家和本条例有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移手续。

  市外已退休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纳入本市养老保险范围,不接续其养老保险关系。

  第四十四条被保险人不得在两个以上地方同时参加养老保险。重复参保的,被保险人应选择其中一地作为参保地。重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并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第四十五条财政部门、征缴机关和社保经办机构实行养老保险事务公开办事制度。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向单位和被保险人提供养老保险参保的有关信息及咨询、查询服务。

  第四十六条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养老保险的稽核工作,依法对养老保险费缴纳情况和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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