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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养老保险新规:领过钱的保险不能漫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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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所有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农民工,都可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关系转移接续。但按规定,已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不在转移接续之列。

  欠费时间段基金不转移

  如果参保人员养老保险转移,由河南省转往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流动就业参保人员,转出前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本人向其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补缴后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转出包括参保人员欠缴年份的单位缴费部分。

  如果不补缴,也可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转出的各项手续。但是欠缴保费的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欠费时间基金不转移,此后也不再办补缴手续。

  对于在河南流动的参保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时,应先补齐单位和个人全部欠费。

  确实难以补缴的,经参保人员同意,也应及时办理省内转移手续。但欠缴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之后也不办理补缴手续。

  多重关系只能保留一个

  如果参保人员有多重养老保险关系,在办理转移接续关系时,由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时,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对于在《办法》实施前已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不再清退。

  农民工中断参保不会“销户”

  农民工在流动就业期间,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

  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按上面的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根据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特别提醒

  转续后,养老险在哪儿领?

  基本养老保险转移后,退休后领取待遇的地方也不一样。

  跨省流动的参保人员,按规定其待遇领取地为河南省的,分三种情况。其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河南省的,将相应资金归集到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河南省,但户籍在河南省的,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其户籍所在的县(市、区),在该县(市、区)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户籍均不在河南的,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其在河南省最后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对于仅在河南省流动的,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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