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晋人社厅发[2011]116号),我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正在积极办理这项工作。按照要求,此项工作到2011年12月31日结束,逾期不再办理。为了让符合条件的人员都能了解到此项惠民政策,现将相关政策再次公告如下,望符合条件的人员抓紧时间申报。
一、适用范围和条件
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
(一)具有我省城镇户籍;
(二)曾经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三)2010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或超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二、 补缴费用标准和缴费年限计算
符合条件人员,本人自愿,个人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补缴费用标准按1年2600元核定,15年为39000元。
补缴费用与年龄情况适当挂钩,2010年12月31日前年满65周岁及以下人员,按39000元标准缴纳。65周岁以上人员在39000元的基础上,每增加1岁,减少缴费1500元,最多减少至75周岁时止(75周岁及以上人员补缴24000元)。全部费用缴清后,缴费年限统一按15年计算。
三、 养老保险待遇
(一)符合条件的补缴人员,由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从全额费用缴清到账的次月起,按月480元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
(二)按本规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后统一参加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如系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按月领取生活补助的供养直系亲属,在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停止享受供养直系亲属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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