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政府补贴按参保人实际参保时间划拨,未参保前不作补划;
(五)今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的计提办法按清人社[2010]234号执行。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负总责,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待遇给付。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政策拟订和规划、指导、协调、管理、监督工作。
社会保险部门负责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基金征缴、待遇支付、个人账户管理和业务指导等具体经办工作。负责编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及预算情况,按照社保基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进行核算及待遇支付,并依法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监督管理。
县编办部门负责落实各镇(场)劳动保障事务所经办机构的人员编制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编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补贴资金和业务经费的年度预算;负责做好财政补贴资金的拨付工作;负责审核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专户核算工作;负责审核社会保险部门提出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支出用款计划的安排;负责审核社会保险部门编制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和预决算。
审计部门定期负责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各镇(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宣传动员和参保工作。
各镇(场)劳动保障事务所具体承担属地农村居民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工作。
新农保合作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设乡镇农保经办
网点、农保业务员,负责新农保的有关业务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后,国家、省、市出台有关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按国家、省、市新的有关规定调整。
第二十三条 根据省政府《关于做好我省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粤府[2006]11号)的有关精神,退伍军人回乡后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其原服役年限视同为参保年限。
第二十四条 关于对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时年满60周岁老年农村居民子女参保情况的认定,以户籍在同一村民小组的子女(不含外嫁女)是否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为基本认定依据。
第二十五条 对参保人服刑期间的缴费和待遇领取问题,按粤农试[2010]1号文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所必需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县财政2011年根据参保人数暂按每人每年不低于8元的标准向新农保业务经办机构划拨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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