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为福田区天然居小区业主,普通业主每月要缴房屋“养老金”(本体维修基金),但天然居开发商、二期商业中心业主深圳市政工程总公司却从2006年起至今,拖欠小区本体维修基金11.3万余元。天然居业主委员会认为物业公司没有全面履行法定及合同义务,损害了全体业主的利益,遂将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追收商业中心业主拖欠的11.3万余元本体维修基金,并承担未收回部分的赔偿责任。福田区法院一审判业委会胜诉,物业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近日,此案在深圳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
福田区法院审理认为,天然居一期住宅、二期商业中心为同一物业小区,均为市政工程总公司建设开发的物业项目,均由天健物业提供物业服务。天健物业虽然采用书面方式向二期业主催收了本体维修基金,但对方并没有履行缴纳义务,书面催收未达到法律效果。在此情况下,物业公司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采取诉讼的方式向二期业主追讨。
该院遂作出一审判决:天健物业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市政工程总公司履行追收天然居二期专项维修资金11.3万余元的义务,如逾期未履行,则天健物业应就未收回部分向业委会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天健物业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开庭时,天健物业坚持认为,双方合同约定是“可提起诉讼进行追讨”,这一约定显然是业委会对物业公司的授权性条款,而非义务性条款。该公司没有违反合同义务,更无须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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