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合肥市劳动保障局获悉,为解决该市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险的城镇集体企退人员年老后生活保障问题,该市日前出台相关通知,就其补缴养老险限额、待遇标准及享受范围等进行了详细规定,新政自发文起施行,今年12月31日停止执行。
补保范围及补缴标准确定
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险的退休人员,系指已经破产倒闭或名存实亡、停产多年,没有缴费能力且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原“三权在县”城镇老集体企业和城镇新办合格集体企业中,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招(录)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工人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且符合退休条件的固定职工。符合以上条件且正在领取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费的人员,才可按规定补保。
符合补缴费人员采取一次性补缴费方式。年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缴费标准为3万元。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缴费额予以逐岁递减,每增一周岁递减1000元(不满1周岁部分不予递减),但最低缴费不得少于1万元。
首次养老金待遇每月540元
根据规定,补缴费后为补保人员按规定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额度为8600元(补缴费额每递减1000元,个人账户规模相应递减300元)。
补保人员首次养老金待遇采取一次性核定原则,标准为540元/月。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每月从个人账户中划拨1/120。补保人员参保后,补参保当年不参加基本养老金调整,今后与企业退休人员一样参加基本养老金调整。补保人员死亡后,如其个人账户仍有结余,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其遗属按规定享受丧葬费和一次性困难补助费,但不享受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补保人员在按规定缴纳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后,纳入社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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