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为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退休的员工,分别按下列标准计算养老保险待遇:
一、按新办法计算的养老保险待遇低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养老保险待遇的,仍按老办法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二、按新办法计算的养老保险待遇高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待遇的,养老金的发放标准为:
(一)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在老办法计算待遇的基础上,加发新办法和老办法计算的待遇差额的10%;
(二)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在老办法计算待遇的基础上,加发新办法和老办法计算的待遇差额的30%;
(三)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在老办法计算待遇的基础上,加发新办法和老办法计算的待遇差额的50%;
(四)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在老办法计算待遇的基础上,加发新办法和老办法计算的待遇差额的70%;
(五)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在老办法计算待遇的基础上,加发新办法和老办法计算的待遇差额的90%。
三、2011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按新办法计发养老金。
在过渡期内,按老办法计算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时,凡涉及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统一使用2005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706元)。
二、达到退休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员工,可按下列标准享受待遇:
(一)深户员工可选择享受下列待遇之一:
1、申请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终结在本市的养老保险关系。
支付标准=个人账户积累额+一次性生活费;
2、以个人名义申请继续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即个人缴费参保),在缴费年限符合规定后,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手续。
(二)非深户员工可选择享受下列待遇之一:
1、申请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终结在本市的养老保险关系;
支付标准=个人帐户积累额+一次性生活费;
2、将个人帐户积累额和养老保险关系转回户籍所在地的社保机构。
三、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退休人员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一)深户:
享受综合医疗保险待遇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二)非深户:
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四、企业退休人员每年享受养老待遇调整
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每年7月份调整一次。具体调整比例根据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情况予以核定,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报市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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