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待遇
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或已参保的在职员工非因工死亡的,其供养亲属或继承人可享受如下待遇:
(一)个人帐户积累余额;
(二)丧葬补助费:为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三)一次性抚恤金:供养亲属为1人、2人、3人及3人以上的,分别按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9倍、12倍支付。
附注:供养亲属的范围参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
备注:
一、“缴费工资”是指员工月工资总额,但员工缴费工资不得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本市户籍员工的缴费工资不得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非本市户籍员工的缴费工资不得低于本市当年度月最低工资。
二、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
(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退职条件;
(二)达到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最低缴费年限规定如下:
深户员工:
1、在1992年7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最低缴费年限10年;
2、在1992年8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最低缴费年限15年。
非深户员工:
实际缴费年限最低15年。
三、各项待遇标准的计算
1、基础养老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为缴费年限)×1%
2、个人帐户养老金:退休时的个人帐户积累额÷计发月数(详见附件1);
3、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享受比例(详见附件2)
4、调节金:300元;
5、过渡性调节金:2007年退休的为250元/月,其后每晚一年退休的递减50元;
6、过渡性补贴:1994年7月以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给付10元,只计发给1994年7月前参加工作,且退休后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深户固定职工、合同制工人;
7、工龄补助:(员工退休后首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过渡性补贴)×1992年7月31日前的缴费年限×0.5%,只计发给1992年7月前参加工作,且退休后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深户固定职工、合同制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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