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武进区劳动保障部门获悉,从2009年1月1日起,将对全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进行重大调整。这次调整要求做到应保尽保,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范围扩大到区内1万多家企业的所有职工,包括失地农民,使更多人受益。
据了解,根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36号),武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将有以下几方面的变化:
享受退休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有调整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退休年龄分别为:男性60周岁;非农村居民户籍的单位女职工以及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女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女参保人员中原为固定工工人身份的50周岁,其他女性55周岁。
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办理退休,其中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的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中的女性参保人员在过渡期内(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仍按原办法执行。以被征地农民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女性人员,参保时已超过50周岁的,至55周岁办理退休手续。
补缴养老保险人员有限制
新规明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的对象、手续和标准。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应参保而未参保的人员应当及时办理参保手续、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他人员不得通过补缴的形式增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年限。
据悉,应参保而未参保需要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1995年12月31日前的应缴费年限由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定,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补缴费手续;1996年1月1日后应缴费额由区社保经办机构直接审核确定并办理相关补缴费手续。补缴费额按补缴年度的缴费基准数、缴费比例等确定。
缴费年龄限制有放宽
武进多渠道受理参保人员“继续缴费”。单位从业人员等由其所在单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继续缴费”手续;灵活就业人员委托劳动保障代理机构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继续缴费”手续;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符合退休条件、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人员,可以申请“继续缴费”至满15年(180个月)时,办理退休手续,不愿“继续缴费”的,办理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单位或劳动保障代理机构将根据个人意愿,帮助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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